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檢察院
量刑建議書
海檢一部量建〔2021〕162號
被告人譚愛明涉嫌詐騙罪一案,經本院審查認為,被告人譚愛明的行為已觸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充分,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,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節:
1.被告人譚愛明犯罪以后自動投案,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,系自首,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
2.被告人譚愛明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,愿意接受處罰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十五條的規定,可以依法從寬處理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,建議判處被告人譚愛明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。
此致
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
檢察官:
張捷
2021年5月25日
2021年6月17日,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(2021)蘇0621刑初219號判決如下:被告人譚愛明犯詐騙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