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江蘇省沭陽縣檢察院依法對生產、銷售偽劣農藥的胡某甲、胡某乙提起公訴。
基本案情
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間,胡某甲自行購置生產設備,在沒有生產資質的情況下,組織胡某乙等人生產偽劣農藥,并通過拼多多網絡平臺銷售,銷售金額達人民幣160余萬元。
本院認為,被告人胡某甲、胡某乙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充分,應當以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,依法對被告人胡某甲、胡某乙提起公訴。
法條鏈接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四十條【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】:
生產者、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、摻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,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;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,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;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;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,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
【檢察官說法】
作為經營者,不應為了謀取私利而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,其后果是經營者本人無法估量的。作為消費者,購買到假冒偽劣產品,一定要注意保留證據,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,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!
@沭陽人,打擊不誠信經營行為,需要你我共同參與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