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期,江蘇省如皋市檢察院辦理了一批醫保詐騙案。案件中,犯罪嫌疑人以欺詐、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、醫療、工傷等社會保險金或其他社會保障待遇,最終被判處刑罰。
案例一
2021年3月,張氏在某養豬場工作時受傷,養豬場老板與其簽訂賠償協議并履行完畢。后張氏兒子小浦謊稱張氏系在家受傷,向如皋市醫療保險管理處申報并騙得醫療保險金人民幣13,186.6元。如皋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,張氏和小浦的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。張氏犯罪情節輕微,且具有從犯、坦白、認罪認罰等從輕、減輕情節,檢察機關依法決定對張氏不起訴。2022年1月24日,經如皋市檢察院對小浦提起公訴,如皋市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小浦拘役五個月,緩刑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。
案例二
2020年7月,李某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,兒媳黃某編造李某系“自己走路摔倒”事由,簽署住院申請及審批文件,用李某的社會保險卡報銷醫療費用38,770.69元,李某對此不知情。后黃某與該起交通事故的責任方簽署賠償協議時,免除了責任方賠償該部分治療費用的責任。2022年2月25日,經如皋市檢察院提起公訴,如皋市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,緩刑一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。
【檢察官說法】
此類案件中,有些犯罪嫌疑人認為醫療保障基金是國家的錢袋子,想“薅點羊毛”,出現不少親友共同作案情形,導致為貪圖“小便宜”牽連親友雙雙入刑的后果。有的作為交通事故或工傷事故的受害者,為了做好人、長面子,編造致傷理由騙取國家醫?;?,幫助肇事方(事故責任方)免除醫療賠償責任,自己卻付出了法律的代價。
在此,檢察官提醒廣大參保群眾,醫療保障基金的合法合規使用關乎每位公民的醫療保障權益,醫療保障卡是公民本人享受醫療保障權益的唯一憑證,不可隨意出借、冒用,更不可編造理由隨意盜刷、代刷、報銷醫療保障費用,切不可為了“蠅頭小利”以身試法。
法律鏈接
《社會保險法》第八十八條規定:以欺詐、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,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,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。
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:以欺詐、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、醫療、工傷、失業、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,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:詐騙公私財物,數額較大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